新建商品房征价格调节基金
2011-05-16 03:35 作者:曹菁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清远
按3元/平方米征收 下月起实施
本报清远讯(记者曹菁)据清远市物价部门昨天透露,今年6月1日起清远市将正式实施《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征收对象包括:商品房交易、河道采砂、水泥、商品熟料生产企业、旅业、旅游业等十五项。《办法》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新建商品房类中,住宅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元,商铺和别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6元。
陶瓷烟草等也征收
清远新出台的《办法》规定从2011年6月1日起,清远报建的商品房一律由开发商在报建时一次性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二手房交易统一按交易总额的1%。征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凡是通过政府招投标的工程,按中标工程总造价的1%。征收,由中标单位一次性缴纳。商品混凝土(搅拌)按每立方米1元征收,由混凝土(搅拌)经营单位缴纳。
作为陶瓷原料出产地,清远市政府规定清远陶瓷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按每千瓦时0.001元征收,由发电企业缴纳。旅业、旅游业(包括旅游景区、景点)的企业,烟草批发经营企业,酒类批发行业也将按营业额征收。
补贴低收入群体
《办法》规定,当粮油副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利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除此之外,价格调节基金还适用于: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以及平价商店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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