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品房销售严禁标价之外加价
2011-05-15 09:02 作者: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陕西频道5月15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物价局日前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从细则发布之日起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需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实施细则明确凡在陕西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都要按照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公开标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其他因素。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放置《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
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同时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若不按细则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构成价格欺诈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阅读:
选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选房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选房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选房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选房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选房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选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选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