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码标价中新房销售优惠折扣也要公示

2011-05-11 09:54    作者:   来源:  

-记者姚华许佳

记者昨天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31日废止。细则中,除了此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外,还对于地下停车位的销售及二手房的销售做出了具体规定。

销售地下车位

一车位一标价

实施细则中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张贴标价牌或价目表,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销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销售价格;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

新商品房销售

使用价格手册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采用价格手册的方式,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按照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确标示:按照建筑面积标示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每套销售总价;当期销售房源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每套房源的销售状态,明示已经完成销售的房屋;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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