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发布
2011-05-11 09:54 作者: 来源:
昨日,吉林省物价局正式对外发布“吉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宣布《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细则》公布内容,今后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将按一房一价原则明确公布商品房单价,同时相关收费也将一起公布,而未取得预售许可开始预售,以及在明示范围外加价收费的行为将都列入被禁行列。
新房、二手房、保障安居房将都实施明码标价
按照《细则》的表述,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并要求,吉林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所谓的明码标价则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吉林省内的商品房销售实行价格申报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房一价 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
《细则》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明码标价采取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和标价牌、价目表相结合的形式,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应包括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明码标价内容。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在标价牌、价目表和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上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同时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10天内一次性公开房源 配套设施一样需要公示
对于何时开始公示,《细则》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销售现房的在前期宣传的同时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销售现房前期未做宣传的,在开始销售(包括预售)前10日内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在商品房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在明示商品房价格的同时,还应当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土地出让金实际交纳情况、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园区内的主要景观、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宽带、通讯、休闲、健身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敞开式和封闭式阳台的面积,赠送的阁楼、地下室等面积,以及赠送的面积计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具体比例等相关要件。
并明确标明每个在售车位、车库的面积和销售总价,机动车停放的范围,以及出租车位、车库等与机动车停放有关的收费标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将园区周边的自然景观(山川、河流、湖泊、湿地、园林等)和商业、教育等设施作为优势进行宣传的,必须客观真实,未建成的明示其投入使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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