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房产行业“看人要价”时代将终结
2011-05-10 08:27 作者: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李敏燕 见习记者周坤报道)从几元钱一斤的蔬菜到数百万元的豪车,凡是商品总有个标价,可唯独“安身立命”的房子价格总是让人“雾里看花”。自5月1日起新疆与全国同步施行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就是为了打击开发商捂盘惜售、虚假销售、哄抬房价等恶劣行为。可是,新规实施十日来,房地产商并未做到中规中矩。如何保证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惠及百姓?
5月9日,自治区发改委对外公布的《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细则》),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倾听大众声音。
目前,《细则》已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xjdrc.gov.cn)公示,并于5月9日—16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待意见汇总甄别并对《细则》修改完善后,拟于6月18日起正式实施。
《细则》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如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明码标价政策的13种行为,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虚构商品房销售原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动(降价或提价)原因诱骗消费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等13种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则》要求,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包括增量房和存量房)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时,应当实行一套一标,即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房价、相关收费(代收代办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和影响因素,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细则》对标价所含具体内容给予了明确:以单价标示的房价除按套内建筑面积标明每平方米单价外,还应当标明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阳台面积等;以总价标示的房价除标明总价外,还应当标明总价内应当包括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阳台面积等;还应当标明是否包括阁楼、车位、地下室、储藏室、草坪、绿地等。
目前,一些商品房经营者以“不知如何标价”为由不进行规范性标价。为此,《细则》毫不客气地给出“答案”: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时,应当实行一套一标;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实施网上签约的,应在网上公示“标价牌”和“价目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含收费)信息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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