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廉租房和经适房新办法征求意见

2011-05-09 09:24    作者:曾德军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东府[2008]84号)和《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东府[2008]83号)将在7月31日到期。市住建局对上述两个办法进行了修改,草拟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印发,征求意见。

  据两征求意见稿,廉租房和经适房的保障对象都是东莞户籍人口。

  廉租房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东莞户籍,且在东莞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东莞户籍但在东莞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东莞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数以下(含),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东莞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数以下(含)。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0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对上述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申请经适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东莞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东莞户籍但在东莞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东莞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数以下(含)。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东莞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数以下(含)。

  (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0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对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记者曾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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