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工作运行平稳

2011-05-06 15:33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今年1月28日起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迄今已经三个月。截至4月27日,上海市税务机关共受理购房人申请办理房产税认定18960件,开具认定通知书10930份。在认定为应征税的住房2306套当中,新建商品住房151套,二手存量住房2155套。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总体运行平稳。

  试点以来,上海税务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房产税试点相关政策,同时注意收集纳税人的多种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梳理分析研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上海市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作为应税住房,同时给予居民家庭一定的人均免税住房面积扣除;对上海市居民家庭动迁后购房、成年子女因婚姻需要购房、改善型的住房换购,以及引进人才类或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等情况,都给予了明确。由于试点政策基本考虑了居民家庭的合理居住需求,因此,多数购房者对此表示支持和理解。

  上海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税率,将“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作为界定税率标准,引导住房消费。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海市2010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4213元/平方米为界定标准,目前对新购应税住房单价不超过28426元/平方米的,可以享受0.4%的税率。在税务机关认定为应征税的住房中,约90%的住房适用0.4%税率。

  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上海税务部门通过在“上海税务”网站上设立“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网络专栏、解答热点问题、向纳税人发放《个人住房交易办税须知》、完善工作流程等措施,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同时,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共同做好房产税认定中家庭、住房信息等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下一步,上海税务部门将密切关注房产税征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优化办税程序,逐步做好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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