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2011-05-06 08:41    作者:刘裕民   来源:东北网

  东北网伊春5月6日电 从5月1日起,伊春市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这一举措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精神实施的。《细则》中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可以按套、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进行标价。《细则》中还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同时还规定了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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