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新规不存在涨价问题
2011-05-04 11:13 作者:程娇 来源: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5月3日讯 (记者程娇)5月1日起,《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分摊办法》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正式实施,近日,有部分媒体误读新政策,将物业收费新规曲解成物业服务收费上涨、搞“一刀切”等。今天下午,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重申新规与旧规收费标准一致,不存在物业收费涨价等问题。
针对新规实施后,物业收费新标准比原标准提高问题,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主要细化物管服务项目,明确公摊方法,并未增加业主负担,并没有涉及调高收费标准,如涉及调高收费标准,物价部门一定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听证。
“我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新旧标准一致,如按服务等级一级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与原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2元/平方米·月是一样的,多层四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与原来的收费标准也是一致的。”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有关媒体报道,物业新规的发布意味着不管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是否满意,都必须按照最低每月每平方米1元,而且还有可能上浮20%的标准缴纳物管费,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该负责人称,每月每平方米1元,是第四等级高层小区基准价,并非最低收费标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其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20%;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标准。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物业收费新规细化了物业服务项目,量化服务标准,是促进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规范,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好事。物价部门将加强对政策的解读,高度重视民生价格的宣传,把好事办好。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据群众反映,现在已有个别物业公司利用曲解的媒体报道作为物管费上涨依据,未经业主同意,擅自通知业主自5月起上调物管费。对这类不按规定擅自涨价的企业,物价部门将予以严查。
据悉,目前我省物价部门已经部署各市县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同时,物价部门提醒消费者,如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新规定的,可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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