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需要重新备案登记

2011-05-02 11:02    作者:关操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三亚5月2日电(记者关操):5月2日,记者从三亚市物价部门获悉,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修订发布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加强三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三亚市物价局决定从5月4日开始,对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进行重新备案登记,计划年底完成此项工作。

  重新备案登记的要求主要包括

  :

  1、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必须按照现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等级基准价和规定的幅度内商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备案。

  2、已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普通住宅小区,无论备案期限是否到期,都要重新与业主委员会商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调整,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重新申报备案登记。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协商确定,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基准价标准。

  4、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物价部门强调: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审批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交费、物业服务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法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各物业服务企业务必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我们将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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