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改善型二套房认定标准微调

2011-04-09 09:14    作者:陈桂兰   来源:文汇报

  本报讯 (记者陈桂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调整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的通知》,从即日起,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4.6平方米(含)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可认定为改善型需求。根据规定,本市已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和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项调整前,上海市关于购买改善型二套房认定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4平方米”。此次调整属于常规性的调整,并不能说明二套房认定的放松。《通知》显示,此次改善型二套房认定标准的微调,是缘于2010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改变。根据上海市统计局3月3日发布的《201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0年年末,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4.6平方米,折合人均住房居住面积17.5平方米,居民住宅成套率达到95.8%。而据《200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09年年末,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4平方米,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为17.2平方米,居民住房成套率为95.6%。

  根据规定,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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