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传言哄抬房价 江西一房产商拿到首张罚单

2011-03-29 04:54    作者:张广明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张广明报道

  发改委昨日通报称,江西省赣州市物价局对江西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价格欺诈的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这是发改委通报的首个房地产商因哄抬房价而被查处的案件,预示着在房价仍在僵持的大背景下,相关部门对其中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将趋于严格。

  据介绍,2010年12月23日,江西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二期房源只有102套的情况下,故意散布商品房将要涨价的信息,吸引消费者购房,发布了云星中央星城2号楼公开选房须知。这个须知宣称,“后期房源最早也将于2011年上半年面市,其均价将极有可能突破8000元/平方米”。“此次2号楼房源以略高于一期开盘价格水平的补充供应,可谓稍纵即逝的置业良机”。这一涨价信息诱发了消费者抢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521名购房者收取了获得购房资格的“诚意金”521万元。

  2011年1月1日,当交了“诚意金”的消费者对商品房价格提出质疑询问时,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告诉购房者:“第二期的房价可能会比第一期略高一点,可能不会超过7000元/平方米。”继续欺骗以稳住购房者。随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摇号的方式,在521名已交“诚意金”消费者中,确定最后的102名购房者,并限时在3分钟内选好房,否则取消其购房资格,迫使购房者接受其高房价。至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二期102套商品房的实际销售均价已被哄抬到每平方米8000多元,导致购房供求矛盾迅速膨胀扩大,并由此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

  事件发生后,江西省赣州市物价局立即组成专门检查组,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很快查清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上价格欺诈违法事实。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规定,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日前,江西省赣州市物价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退还违规收取的“诚意金”和各项代收费,并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

  发改委指出,公开曝光这起价格违法案件,目的是为了惩戒违法经营者,提醒和告诫房地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诚实守信经营。

  为了遏制开发商随意涨价行为,此前发改委已经出台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销售商品房应该明码标价,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优惠,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发改委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等价格欺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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