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房地产附有乱搭建建筑将不得抵押转
2011-03-25 08:39 作者:杨冰 来源:重庆日报
昨日(3月24日),《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对违法建筑交易限制、高层建筑预售标准、房屋面积等城乡房地产交易事项,均作出了较细化的规定。
限制附有违法建筑房地产抵押转让
为打击乱搭建的非法建筑,条例草案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交易限制规定进行了细化。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立法文件的精神,条例草案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机关,认定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实施转让、抵押限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转让、抵押限制。
独立成套住宅不能分割转让
条例草案规定,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
而对于非住宅房屋,需要改变原建筑设计或权属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均载入买卖合同
条例草案还规定,重庆市商品房销售应当同时公布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交易当事人发生面积纠纷时,应以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
高层预售需总建筑面积建成1/2以上
此外,鉴于重庆市山城的特殊地质情况,在房屋预售的实践中,有些高层建筑完成裙房部分,就已达到工程总量的1/2以上。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拟预售的房屋属多层的,需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属高层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需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1/2以上。(记者 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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