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草案)昨听

2011-03-19 08:06    作者:   来源:云南网  

  房屋租赁市场不规范存在多时,业界和租房客一直期待相关政策法规尽快出台,以规范租房市场。昨日,备受关注的《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接受了来自社会各界代表的听证。听证代表也纷纷就目前租房市场上存在的房东随意涨价、不少房屋租赁缺乏规范合同约束、如何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据了解,听证会后,将结合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该《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后,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向社会公告、实施。

  关键词:居住

  厨房卫生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据了解,《细则》中提出,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的房屋不得出租。

  关键词:合同

  全省统一制订合同示范文本

  租房不签合同、或者合同都由各大小中介自由拟定、租赁双方自由约定租赁合同内容,这些都是目前房屋租赁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细则》中也作出了明确,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费用的交纳;房屋转租的约定;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

  对于合同示范文本的问题,《细则》中提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使用全省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订。

  关键词:管理

  房屋租赁合同今后要登记备案

  关于登记备案,《细则》中提出,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含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屋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今后房屋租赁要办理登记备案,其实是对租赁双方再加了一个保护各自利益的“保护码”,堵住一些违法出租行为。

  关键词:租金

  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针对房东随意提高租金的情况,《细则》中要求,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并不得在合同期内单方面随意调高租金水平。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杨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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