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版房地产“限购令”出台

2011-03-04 23:39    作者:苏晓洲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3月4日电(记者苏晓洲)4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提出主要针对9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的“限购”政策,并决定于颁布之日起执行。

  在4日出台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长沙市提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长沙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颁布如下“限购”规定:

  长沙市规定,自3月4日起,暂执行的购房管理措施包括:对在长沙市市区(市辖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芙蓉区、岳麓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长沙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长沙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长沙市市区,已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长沙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暂停在长沙市主城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长沙市购房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沙规定“限购”期间,按通知规定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已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对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购房人应对申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长沙在“限购令”中提出,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外地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本市居住证),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并盖章。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员,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暂停网上签约,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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