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可酌情免房产税

2011-03-04 20:13    作者:屠仕超 张倩   来源:新民晚报

  沈先生是上海人,一家三口住在虹口区一套90平方米的老公房。前不久,他分到一套动迁安置房,面积100平方米。按《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按规定,沈先生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90平方米(90+100),已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指标。沈先生认为,自己第二套房是因动迁原因分配的动迁房,这是带有特殊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是否能在计算缴纳房产税上有变通?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对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酌情暂免征收房产税。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补偿标准的部分,按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记者又来到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人员告知,一般的动迁安置房并不在征税范围内。但工作人员提醒,同样是动迁房,每个当事人情况又不尽相同,最好事先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清楚,不要随便套用他人例子。

  记者 屠仕超 实习生 张倩 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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