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骗购安居房怎么罚 房屋收回另罚三倍租金
2011-02-14 07:29 作者:吴欣 来源:晶报
想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对于此类为市民深恶痛绝的行为,深圳相关主管部门拟对当事人处以“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租金的三倍罚款,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政策性住房申请”的处罚。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市民征集意见。
据悉,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及创新保障模式,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审议。根据市政府部署,市法制办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
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本月28日前来函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市法制办
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0
邮编:518026
传真:82002930
电邮:linj@fzb.sz.gov.cn
□亮点解读
无住房的深户居民可申请
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购安居型商品房?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单身且年龄满3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时连续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为3年以上;(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记者注意到,该项条款相关部门还设定了“方案二”,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如果采取该方案,那么可申购安居商品房的居民范围将更加广泛。
安居房售价低于普通房价的七折
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等因素,按不超过同期同区域同类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70%的标准拟定,经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单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由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考虑楼层和朝向等因素,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确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安居型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现售和预售两种方式。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的具体位置、数量、面积、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情况,及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上公布。
申请者要过网上公示关
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居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和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等资料。此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还必须提交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缴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能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
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如果因户籍迁出本市,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回购该安居型商品房。
申请作假将罚款5000元
保障性住房问题作为最大的民生问题,百姓关注的核心就是公平。为此,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一章,重点对此进行了规定: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时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申请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购买到安居型商品房的,一旦查处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协议、收回安居型商品房、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自安居型商品房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申请人一旦违反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还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违法行为人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
公职人员审批舞弊可究刑责
如果相关部门公职人员在审批安居房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该如何处罚?最重可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伪造、变造和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保障房问题
成深圳两会热点
今年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市长许勤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十二五”期间,深圳将大力建设安居型商品房,以解决户籍人口中的夹心层家庭和各类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五年筹建保障性住房24万套,形成覆盖中低收入人群和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体系。
今年1月,深圳2010年度保障房申请终审名单向社会公示,引起诸多质疑。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郑学定正式向大会提交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询问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锐锋在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应该承认保障房申请的终审名单仍有不少缺陷,这既有制度设计的原因,也有工作疏漏的原因。”他表示,有关方面正在制定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定,基本设想是深圳户籍人口家庭,没有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均可以申请和轮候安居型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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