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价收入比”纳入官员考核的三个关键
2011-01-24 02:16 作者: 来源:现代金报
近日,温州市出台办法,首次将“房价收入比”作为一项“硬指标”列入县(市、区)工作绩效重点考核项目,分值占5分,成了检验官员政绩的依据。(详见本报昨日A6版)
温州之举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不过,将房价收入比纳入官员考核是一回事,能否收到“控制房价过快上涨”“让房价回到合理价位”的预期目的,又是一回事。我以为,还须在操作层面把好三个关键。
首先,考核标准要能对房价产生实质影响。房价收入比是指住房价格与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是反映居民能否买得起房子的主要指标,国际公认的合理区间为3到6倍。目前,包括温州在内的全国大多数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均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合理区间。根据考核办法,温州市以各县(市、区)2010年末的房价收入比为基数,由市住建委和市统计局进行考核。2011年的“房价收入比”为12以下的不排名,计为基本分;其他的按“房价收入比”降低率计分,“房价收入比”比2010年增加的不计分。计分公式为:{该县(市、区)房价收入比降低率/排名第一的县(市、区)房价收入比降低率}×5。市委考核各县(市、区)的总分最高为115分,房价收入比最高得分为5分。应当说,温州敢于第一个吃“螃蟹”,已属难能可贵,但我认为仅此还不够,还须在考核标准上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其次,该项考核要足以对官员施政行为产生实质影响。如果房价收入比纳入官员政绩考核的考核权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或官员在房价调控成绩上考核失分可以轻易地堤内损失堤外补,通过拉高其他项目如GDP、固定资产投资等政绩,从而政绩总分照样不低。那么,这种隔靴搔痒的象征性考核非但对地方官员没有多少约束力,相反还会在客观上纵容甚至鼓励地方官员变本加厉在“通过考核”甚至“考核领先”的名义下增加土地财政冲动。
第三,须防地方官员造假。一直以来,虽然房价调控未明确与政绩挂钩,但虑及舆论及上级压力,个别地方政府往往在房价数据上造假。房价问题事关公民基本权利,应成为最关键的政绩指标之一,尤其是在高房价已严重威胁民众幸福感的当下,哪怕对调控房价不力的官员实行一票否决也不算过分。只有这样,才能对官员的施政理念及行为产生伤筋动骨的实质性影响。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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