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回应“土地期满收回”

2011-01-20 01:51    作者:   来源: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对广受关注的“土地期满收回”问题作了回应。

  土地到期收回引发关注

  上海1月6日举行今年首次土地出让活动。其中出让的上海嘉定高台路以南、沪宜公路以西地块,因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有“土地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内容,引起关注、争议。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回应表示,“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表述是“针对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回应援引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

  该范本第27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第29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上海市“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第28条的内容”。

  国土部等两年前发布规定

  记者查询发现,上述第27条、第28条、第29条三条关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的条款,在国内多个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中都有存在,文字叙述也完全相同。

  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其第五章“期限届满”中第25条至第27条的内容与上述“上海版”《合同》范本第27条至第29条完全吻合。

admin

相关阅读:

选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选房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选房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选房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选房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选房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选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选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