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2010-05-28 21:26 作者:李玉坤 来源:
通知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税费扣除等以开具的发票为准。对于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成本时不得扣除;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则应予扣除。
记者2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通知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税费扣除等以开具的发票为准。对于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成本时不得扣除;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则应予扣除。
通知还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税费扣除等以开具的发票为准。对于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成本时不得扣除;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则应予扣除。
通知还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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