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主没还完贷款就“蒸发”
2010-01-06 17:22 作者:李玉坤 来源:
买来一套二手房,引出一串官司
本报1月5日讯 “先是银行把开发商给告了,现在开发商又把我告了,我还打算起诉当初的卖房人呢。”5日,济南的李光(化名)说起自己的房子显得心情沉重,几年前他从别人手中买了一套房,没想到引来一系列麻烦。
2007年初,李光通过中介找到一套商品房,花了55万元从房主刘小刚(化名)手中买过来。而这套商品房是刘小刚2006年以50万元的价格,从开发商那里买来的,并且只首付了15万元,余款由开发商提供担保,从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由于当时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李光通过中介将房款支付给刘小刚后,双方就到开发商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更名手续。
李光说,当时虽知刘小刚是贷款买的房,却听信了刘小刚的承诺,“他说不用我操心,他会把剩余的房款交到银行去”。但是刘小刚在拿到全部房款后,只还了两期房贷,就不见踪影。
2008年初,银行依法提出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刘小刚承担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等,并要求开发商对刘小刚的还款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不知刘小刚的去向,因而开发商只能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由于李光与刘小刚在办理合同更名手续时,采用了先与开发商解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再由开发商与李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而刘小刚与李光私下办理了交房手续,因而开发商当时并不知道李光入住。在合同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开发商依合同约定向李光发出了催交剩余房款的通知,李光却早已把钱交到了刘小刚手中。
开发商在对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后,由于找不到刘小刚的下落,就开始想办法追究李光的责任。“如果这场官司开发商赢了,我就成了房财两空了。”李光说,开发商以李光未能交付剩余房款为由,提请法院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回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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