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条例修订稿拟6月上报 强制缴存难定夺

2012-04-28 11:25    作者:   来源:中国经营报  

  如果不出意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的规划,《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的草案稿,将于2012年6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如果不出意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的规划,《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的草案稿,将于2012年6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从2011年年底开始,住建部就“条例”修订展开了多次调研。此类工作,在距离6月这一最后底线还有不足两月之时,仍在进行。在此之前,国务院已经批准超过20个城市进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的试点工作。同时,“条例”修订也已经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部门立法规划。

  目前,对于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途径的修订内容方向已经没有争议。然而,在事关更多公众切身利益的缴存覆盖面扩大方面,仍有较大争议。在两个月后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条例修订“草案”中,很可能将不会出现与“强制用人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相关或类似的内容表述。

  6月“底线”

  “条例”的修订工作如果不出意外,将被列入“住建部2012年工作要点”。

  “相关的调研工作,去年年底就已经开始了。”4月25日,住建部一位官员向《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证实。2011年11月,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前往全国人大接受关于保障性住房的专题询问。在此之后,住建部就已经启动了“条例”修订的调研工作(见本报2011年11月7日《住建部调研住房公积金改革》)。

  此后,由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牵头,住建部围绕“条例”修订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部署,其中包括多轮不同层面的调研工作。目前,在住建部制定的2012年工作计划当中,条例“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时间,被定在2012年6月份。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修订工作如果不出意外,将被列入“住建部2012年工作要点”。该要点是指导全年业务工作的依据。按照惯例,一般在一季度末二季度初下发。“姜伟新部长最近在部署2012年工作重点时,也要求争取在上半年完成上报国务院。”

  据了解,作为国务院行政规章,“条例”自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并无财政出资,因此,“条例”始终要求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与个人住房消费无关的领域,以确保作为“个人财产”的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关于修订‘条例’最早提出是在2010年,全国部分省市试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贷款。”一位接近住建部的权威人士称,这种试点后被国务院推广,但从事实上突破了原有“条例”的规定,才有了住房公积金的“修法动议”。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修法”工作,主要由公积金监管司牵头并推进主要工作,政策法规司和住房改革与发展司提供相应的建议,同时还听取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强缴”难局

  是不是通过强制缴存的方式实现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扩大,不是住建部一个部门能够决定的问题。

  虽然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称“三险一金”,但住房公积金却从来都不在强制缴存的范围之内。记者了解到,在本轮住房公积金修法之初,曾充分考虑将住房公积金和“三险”并列,纳入用人单位的“强制缴存”范畴。

  然而,对于是否将“强制缴存”性质的内容,写入修订后的“条例”,一直争议较大。

  记者了解到,截止到2011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余万人,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人数为6100多万,这意味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体。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也在相关会议上证实了上述数据。这也意味着众多来自民私营企业的职工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从现实来看,这部分人群正是购房困难人群,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强于来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

  “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这是没有争议的原则方向,住建部也是十分认可的,但如何扩大,是不是通过强制缴存的方式实现扩大,这个现在就很难说,因为这恐怕不是住建部一个部门能够决定的问题。”前述接近住建部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

  在2011年11月的专题询问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曾坦言,住房公积金管理是牵涉多部门的复杂问题。他甚至表示,曾经考虑过“住房公积金是否还要由住建部来主管”。而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如果要形成住房公积金的强制缴存制度,等于增加了新的社会保障内容,作为一项强制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调,甚至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认可。

  “这显然不是几个月就能完成的。”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微博)告诉记者。对于上述说法,前述住建部官员表示,由于修订工作仍在进行当中,不便发表评论,对于最终修订内容的表述,他只是证实,会体现扩大覆盖面的这一大原则,但是否写入“强制性”的内容,他表示不便预料,须以最终上报的草案为准。

闫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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