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外地在京人员可有条件申请公租房

2011-11-14 15:56    作者:余荣华   来源:人民日报  

  该《办法》明确三类人员有资格申请公租房。一是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的轮候家庭。二是符合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及年收入等特定限制性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口。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北京市公租房建设管理配套文件之一,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包括申请和审核,配租管理,租后管理等内容,对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配租标准原则、各级政府部门的分配计划管理、退出机制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办法》明确三类人员有资格申请公租房。一是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的轮候家庭。二是符合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及年收入等特定限制性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口。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经适房轮候家庭如果连续3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限价房轮候家庭如果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而且轮候3年以上,区县住保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租房配租解决他们的住房过渡需求。这些家庭将不用再参加公租房摇号,而直接搬进公租房住。

  对于承租户条件有变的情况,《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后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如果有套型匹配房屋,就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腾退原住房;如果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将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待有合适房源再做新一轮调整。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经复核其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记者 余荣华)

闫晓辉

相关阅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