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资金可直接投资创业企业 不得投资房市

2011-09-13 09:53    作者:   来源:南方日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资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实施,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中央财政资金可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办法同时要求资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

  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经营和管理。

  不得从事房地产投资

  办法规定,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或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参股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闫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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