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房屋租赁办法 出租房不得擅自分隔

2011-04-12 09:03    作者:陈婷婷   来源:中新社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日在此间公示。这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出租房屋不得擅自分隔和搭建。

中新社上海4月11日电 (记者 陈婷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日在此间公示。这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出租房屋不得擅自分隔和搭建。

上海市一直以来是中国流动人口聚集城市,房屋租赁问题备受关注。据上海市房管局介绍,目前上海市房屋租赁市场规模超过3100万平方米,其中上海本地居民约占8%、非户籍人口约占88%、港澳台及海外人士约4%左右。为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上海市曾在2004年出台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但随着上海房屋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上海市出台这项新的法规,希望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一间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和转租单位,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屋出租。

对于承租居住房屋的人均面积,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除居住使用人之间隶属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情况外,“承租居住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这意味着上海不少社区屡禁不止的“群租房”问题有望得到根治。

记者注意到,在当天公示的管理办法中,对出租人、承租人以及房地产经济人都规定了相应的义务。这份管理办法规定了租赁期间,房屋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情况下对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方可向其他人出售。

闫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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