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细则
2011-02-26 15:25 作者:晏秋秋 来源:新民晚报
昨晚,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有16条,明确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细则》明确了贷款人的申请条件、贷款金额的确定。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细则》规定,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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