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取暖热计量收费确定 基本热价每平10.68元

2010-11-23 16:14    作者:中正   来源: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40%,计量热价为0.17元/每千瓦时 (详见右表)  《通知》称,凡与供热单位签定试行计量供热合同的热用户,均可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济南市物价局和市政公用事业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城市集中供热计量价格的通知》,将热计量收费计算公式确定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7元。

  根据《通知》,济南市决定在2010-2011年供热季对部分实行分户计量的用热户试行计量热价。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

  《通知》称,凡与供热单位签定试行计量供热合同的热用户,均可实行按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现行标准计算的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用户不再补缴热费;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供热企业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同时,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现行办法计收热费。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质量,满足用户用热需求,确保用户室温调控后达到济南市规定的标准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

  《通知》要求供热单位在供热季结束后,应将用户使用热量情况及结算方案,报经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核准后,再与用户进行热费结算。该《通知》执行时间为2010―2011年供热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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