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维元弄项目违法拆迁 老人离居无安身

2010-11-19 23:26    作者:中正   来源:  

一张“巧立名目”行政违法的通告,竟然强行拆除百姓所居住多年的私有房产,“导致这对年近七旬老夫妇居无定所,一夜之间竟然成了颠沛流离的流浪汉。2008年7月7日杭州市政府发《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2008)127号明确规定:“杭州市湖墅路改造工程指挥部持本通知办理拆迁

  一张“巧立名目”行政违法的通告,竟然强行拆除百姓所居住多年的私有房产,“导致这对年近七旬老夫妇居无定所,一夜之间竟然成了颠沛流离的流浪汉。2008年杭州市湖墅路改造指挥部、拱墅区米市巷街道、拱墅区危旧房改造管理办公室等,三家单位擅自滥用职权“欺压百姓”,纠集公安、城管、保安、民工等人采取砸门方式进入,搬走室内私有合法财产,强行迫使百姓拆迁。

  据记者了解!现年64岁的柴岩芝,于03年购得安置房改房,产权证号:(杭拱房改2003字第213号),该房座落于杭州市拱墅区维元弄2幢1单元206室。其丈夫林国泰,现年68岁,(曾经荣获杭州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享受市级劳模待遇)。该房产系柴岩芝名下的合法私有房产。柴岩芝夫妇俩含泪对记者说:按理说快七十岁人该享受安稳的晚年生活了,万万没有想到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利用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来欺压百姓。我夫妻俩胳脖拧不过大腿,万般无奈之下妻子也只能寄宿于娘家,自己居无定所颠沛流离。但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夫妇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历时两年多的苦辛诉讼之路。

  维护权利,法院驳回上诉

  2008年11月10日,杭州市拱墅区房产管理局作出的(2008)拱房强字第5号危险房屋强制治理决定,以拱墅区维元弄2-1-206号房屋经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杭房安鉴字【2008】457号),属局部危房。于2008年10月8日,该局送达《告知通知书》,告知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柴岩芝户在2008年10月15日前腾空该危险房屋,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米市巷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湖墅区危旧房改善管理办公室、杭州市湖墅路改造工程指挥部实施统一改善。如逾期不搬,将依法采取强制迁离危险房屋措施。柴岩芝于2009年3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08)拱房强字第5号危险房屋强制治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驳回了柴岩芝夫妇的诉讼请求,夫妻俩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

  种种举措猫腻重重

  据了解,早在2002年,杭州市拱墅区政府就发文将房管局这一机构及其职能撤并入建设局。而到了08年,强制搬迁的通知书则是由杭州市拱墅区房管局所发,(盖的是杭州市拱墅区房管局大印),现存主体建设局却没有盖印。难道2002年被撤并房管局又死而复生了?

  按照公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安人员不得参与征地拆迁。但是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米市巷派出所的干警却穿着制服公然参与到这种违法活动当中,这种“知法犯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利用“公权”欺压,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

  根据(2007)第3号《维元弄改善重点项目立项联席会议纪要》的第三条“该项目的改善资金,除按规定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以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但经电话核实,各部门对资金承担数目说法完全不一。什么原因?

  2008年7月7日杭州市政府发《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2008)127号明确规定:“杭州市湖墅路改造工程指挥部持本通知办理拆迁有关手续,待依法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按文件,理应在2008年7月7日后才开始办理“拆迁有关手续”,而08年5月28日刊登在杭州日报上的所谓的《危旧房改善搬迁公告》造成了时间程序上的严重违规。

  记者获悉,维元弄危旧房改工程的湖墅路指挥部,表面上是区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杭州都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列内,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难发现湖墅路指挥部机制内“猫腻重重”,系有20多号人的私营股份公司,法人竟然是一位享受国家薪金的干部。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声”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参与经营。那么其到底在杭州都市房地产有限公司里是否存在参股呢?肉包子里面究竟多少馅记者也不去深度追问了。

  公正法律驳回一审判决

  柴岩芝夫妇为了捍卫自身权益,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2月26日继续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再次把杭州市拱墅区房产管理局、杭州市拱墅区危旧房改善管理办公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米市巷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湖墅路改造工程指挥部告上法庭。

  二审法院指出,被诉危险房屋强制治理决定仅要求上诉人搬迁,却无明确搬往何处、房屋如何处置,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危房鉴定报告系在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的情况下作出,报告也未送达房屋所有权人,有违《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未经听证、未经行政裁决,程序违法。其中,引用《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施行)》亦存在不当;《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试行)》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应作为主要法律依据予以适用;本案先有《危旧房改善搬迁公告》、《维元弄地块危旧房改善工程搬迁实施通知书》,再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显然因果颠倒,不符合逻辑,且未明确相关文号等内容。

  根据相关证据,相关部门并未向本案房屋所有人送达鉴定报告,这明显剥夺了柴岩芝申请复鉴的权利,杭州市拱墅区房管局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对该事实未予审查,足以构成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而将未申请复鉴归咎于上诉人,亦属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杭房安鉴字【2008】457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9)杭拱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二、确认杭州市拱墅区房产管理局2008年11月10日作出的(2008)拱房强字第5号危险房屋强制治理决定违法。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国务院27日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讲话。他强调,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要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政府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要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摆正位置,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察工作。严格行政问责制度,督促和约束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据记者了解,二审中院驳回一审判决,驳回理由:认定事实不清,行政行为违法。改判为柴岩芝夫妇胜诉。本案判决至今已四月有余,当地职能部门至今尚未安置,也没有给出被拆迁户柴岩芝夫妇合理的明确说法,这种行政职能违法幕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玄机?针对此事的最终结果:本报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admin

相关阅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