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怨5・12地震 开发商无理借口被驳回
2010-11-08 23:39 作者:中正 来源:
2007年10月,陈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重庆垫江县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房款总价为16万余元。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定交纳了相应的购房款。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次日,重庆垫江县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当地各房地产公司停工排查安全隐患。一个月后,垫江县建委口头通知房地产公司复工。同年12月底,某房地产公司开始陆续交付该小区的房屋,但一直未书面通知陈某收房。
据了解,陈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陈某以按揭形式交清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在2008年12月30日前,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并书面通知陈某收房;如遇不可抗力,房地产公司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对方,可据实延期;如房地产公司违约,应从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此后不久,陈某将地产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在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逾期交房是“5?12”汶川地震不可抗力事件所致,自己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所设定的通知义务违反立法本意,不可抗力事件一经发生,当事人即享有法定免责权利,故该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如未履行这一通知义务,则对于此类损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房地产公司未向购房人告知因“5?12”汶川地震会造成延迟交房,故不能就“5?12”汶川地震这一不可抗力因素而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须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者陈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8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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