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老总被控三宗罪 登上富豪榜不久便被抓
2010-11-01 23:08 作者:中正 来源:
59岁的王福生是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生案发是因被人举报。2007年1月,北京市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天富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逃税行为,此案被移送至警方。同年7月18日,市国税局对该公司罚款5154万余元。
市检二分院指控,王福生涉嫌逃税的事实涉及两笔,一笔是在开发美惠大厦时,他被控通过虚增建设成本、增大支出等手段,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500余万元。另一笔是王福生在销售富华公司开发的“富华大厦”期间,涉嫌逃税1.6亿余元。检方指控称,2002年,王福生以富华公司的名义与泰国玛杰公司签订虚假的富华大厦代理销售合同。同年底,他指使他人以泰国玛杰公司破产、售楼款不能收回为由,在会计账簿上虚假列支坏账损失2.1亿余元,销售佣金3.1亿余元,造成多列成本费用5.3亿余元,未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6亿余元。
为使上述虚假坏账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王福生还向两名税官行贿。2002年4月,王福生在富华公司向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申请处理核销虚假列支的上述坏账损失时,让公司财务部经理费一群向直属分局第二税务所所长杨泽军、税务专管员高昆仑行贿共50万元,以便通过初审。收到钱后,杨泽军多次在税务局领导面前提出,先同意富华公司的坏账申请,但未得到领导的同意。后直属分局和泰国方面调查获悉,该坏账申请材料属虚假,富华公司为此补缴了800多万元所得税。对于王福生指使费一群行贿的行为,检方认为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逃税和单位行贿,王福生还被控在富华大厦的转让过程中,用富华公司的资金收购了富华大厦的项目。不过,起诉书没有列明王福生贪污的具体金额。
庭审中,王福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均提出了异议。对于被控贪污罪,王福生认为,自己不是公职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据了解,王福生被查期间,费一群自首,杨泽军和高昆仑也因此被抓。目前,这三人分别被判缓刑、10年和9年有期徒刑。此外,王福生还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朱凤珍(被判13年有期徒刑)行贿10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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