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需先登记 省城将开展租房扫盲行动
2010-10-23 20:06 作者:曾静 来源:
昨日,“直通民意・公安大走访”现场,济南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处长王建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目前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济南市公安局准备从现在起到年底,集中两个多月的时间,在济南市开展出租房屋管理“扫盲”(即扫除管理盲区)专项行动。
针对目前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方面都有哪些政策呢?王建平告诉记者,房主出租房屋,应当做到依法出租,认真履行一名出租房主的治安责任。房屋出租前,要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免费领取《登记簿》。在房客入住后24小时内要认真填写,详细登记房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且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督促房客及时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现在很多房主这种意识好像不是很强”,面对记者提问,王建平表示,确实目前存在着因受经济利益驱动,一部分房主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只出租、不管理,不仅不及时对房客登记备案,督促办理《暂住证》,甚至对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所出租的房屋从事不法活动也不管不问,给济南市社会治安造成严重隐患,“济南市一年的暂住人口有一百七八十万,通过办证比对出来的上网逃犯大约有400人左右,同时济南市全年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暂住人口能占到大约一半。”
“如果房主不按规定去做,会有什么处罚吗?”王建平介绍,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出租房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房主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无暂住证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主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就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对此,王建平介绍,为加强济南市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从现在起到年底,集中两个多月的时间,在济南市开展出租房屋管理“扫盲”(即扫除管理盲区)专项行动。
最后王建平提醒所有出租房主注意,没到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的,请尽快登记;对租房者身份要认真核查;对房客不能只租房而不管不问居住情况,要加强对房客的管理。对违反出租房屋相关管理规定的出租房主,公安机关将严厉处罚。同时请广大出租房主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警民携手,共创平安、和谐、美好、文明的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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