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四类群体可申请公租房 外来人员暂无保障

2010-10-13 17:34    作者:中正   来源:  

  意见规定,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在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无房单身职工,经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认定且在济无住房的引进人才及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公租房面积多少?租金多少?济南市6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启动后,相关政策一直没有出台。昨天,济南市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资金筹集、建设面积、租金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建设标准:成套公租房须小于60平米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试点意见指出,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改建、收购及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标准要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实行一次性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同时,推动省地、节能、节水、节材及环保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另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及户型比例等有关规定。
  租赁期限:1次租赁期限最长4年
  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统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1次租赁期限最长4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单身职工租赁期限由其申请单位根据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申请程序:通过摇号方式公开选房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成套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摇号方式公开选房,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签定租赁合同。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引进人才由引才单位或引才园区统一提出申请,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根据全市房源和申请单位数量及申请人数,合理确定房源配置比例,并向社会公示。房源分配后,由申请单位、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方签定租赁合同。入住人员的管理责任由申请单位承担。
  租赁管理:承租人违规5年内不得再申请
  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每2年审查1次,对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定期进行走访、抽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的各种变动情况,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或处理。
  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载入承租人个人诚信档案,该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一种保障性住房。
  产权归属:建成后不办理分户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转变用途,改变房屋性质。政府与其它机构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产权份额按投资比例确定。使用权、管理权及收益权由政府和合作机构协商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的70%,并根据贷款利息、地段、朝向、楼层、物业服务标准、维修费、配租对象类别和收入分别确定。
  申请人群:外来务工人员暂未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规定,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在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无房单身职工,经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认定且在济无住房的引进人才及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稳定职业并在济南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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