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买成 中介以客户违约为由拒退中介费
2010-10-04 03:53 作者:赵尔印 来源:
提要:高先生5月份通过二十二世纪不动产购买了一套房子,因其身份信息被别人冒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房贷,房产交易取消,中介方以高先生违约为由拒绝退还1万元中介费,但口头承诺再为高先生服务时减免费用。等高先生9月30日再次找该中介代办过户手续时,对方又要收费。
高先生5月份通过二十二世纪不动产购买了一套房子,因其身份信息被别人冒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房贷,房产交易取消,中介方以高先生违约为由拒绝退还1万元中介费,但口头承诺再为高先生服务时减免费用。等高先生9月30日再次找该中介代办过户手续时,对方又要收费。
今年5月初,高先生在浮山后一家二十二世纪不动产门店里看好了附近一处住房,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后高先生支付给房东1万元购房定金,同时还付给中介方1万元的中介费,并委托中介代为办理贷款及过户事宜。但随后银行来电称高先生名下的信用卡有不良还款记录,申请房贷遭拒。经核查,高先生名下的卡是被别人冒名办理的,银行为高先生撤销了不良信用记录,但由于时间过久高先生的房屋买卖被迫取消。经协商,房东退还了高先生的1万元定金,但中介方的王经理却表示,房产交易未能顺利进行是由于高先生违约,因此中介费分文不退。
“当时她告诉我,如果我以后再通过他们购买房产,所需的中介费用将从这次的1万元中扣除。”高先生说,对方随后找的几处房源自己不满意,日前他自行找到了一处房源,“9月30日,我想让中介来帮着代办各种手续。”高先生说,可对方称之前已经给他推荐过房源了,算是抵消了上次的中介费,这次再代办手续需另外收费。
二十二世纪不动产的王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她只是依照公司的规定执行,并未给高先生做过上述承诺。王经理说,当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中介的服务已经完成,就应该收取全额中介费。
对此,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何绍鹏律师认为,房产中介依据的是《合同法》中关于居间服务费的规定,中介公司一旦促成高先生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要收取全额的中介费。而高先生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知道自己身上背负着不良信用记录,导致无法办理房贷,显然符合对自己的购房能力存在着重大误解。根据民法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购房合同的,因此中介方仍收取中介费就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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