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关联人物王华元被判死缓 与陈绍基同命运

2010-09-27 22:56    作者:赵尔印   来源:  

稍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光裕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稍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光裕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认定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人民币120万元。
  随着黄光裕的判决, 黄光裕案相关的要害人物之一的曾担任担任广东省纪委书记的王华元亦被判决。在此之前,原广东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长陈绍基于7月23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陈绍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审理认定;陈绍基单独或伙同子女、情妇受贿金额达到2995万元。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华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春节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王华元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兼省纪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案件处理、逃避抓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1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王华元对其家庭财产、支出超出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币894万余元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华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非常巨大,犯罪情节非常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案发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把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王华元对于其家庭财产、支出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非常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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