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发商不交质量保修金 业主有权拒收房

2010-09-26 19:26    作者:中正   来源: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证明。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

新办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业主利益。

    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长时间?什么情况下禁止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进行维修?日前,《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这些问题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保修金如何交存?开发商应提供证明

    办法规定,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根据办法,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按幢交存保修金。实行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从预售款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开发企业。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证明。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开发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交存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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