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案施工方受审 律师称最高可判无期
2010-09-01 18:10 作者:赵尔印 来源:
旁听人员正在进入法庭,见记者拍照,捂脸躲避。本报记者欧阳晓菲摄
昨天,央视大火第二批案件开审。首案被告人为涉嫌在央视新址配楼施工中采购并使用了大量不合格“助燃”保温板的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副总唐珠创、公司央视新址幕墙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谷显树、公司项目部质量员李书志。他们均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庭审于上午10时在市二中院第六法庭开始,多名家属旁听了案件。
检方指控,作为央视新址配楼幕墙施工方,中山盛兴公司于2006年12月与廊坊华能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华能公司供应阻燃等级为B2级的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
2007年5月,中山盛兴公司从华能公司采购的保温板被北京市质监局抽检检测燃烧性能不达标。但该公司随后向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报告中,隐瞒了此前已从华能公司采购了4000余平方米保温板并用于央视项目工程的事实。
随后,中山盛兴公司又擅自变更供货厂家,违规购进北京天匠建材有限公司无标识、无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的保温板,并用于幕墙施工建设。
央视新址文化中心发生火灾后,调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保温板进行鉴定和检验,发现燃烧性能均未能达到B2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中山盛兴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在销售产品中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唐珠创、谷显树、李书志分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公司及被告人的责任。
昨天,被告单位一方在发表意见时认为检方证据不足,该单位不构成犯罪,充其量是过失行为。同时对检方指控的保温板数量和销售金额提出了异议,称实际用于项目的没有那么多。
三名被告人则基本都否认自己为检方指控的“销售者”,称自己只是施工单位员工。同时,他们也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互相推诿,均认为自己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并争论谁负责发现产品报告,谁有决定权,谁该是事件的承担者等问题。
作为此批案件职位最低的李书志,认为自己只是工作上存在过失,愿意在过失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但认为让他承担刑事责任,则显得过高。
昨天,庭审进行到下午5时许休庭,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有话说
“莫让小人物做替罪羊”
昨天,被告人李书志的辩护律师尹富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指出,希望法院让其当事人承担起本应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要让李成为“替罪羔羊”。
尹富强指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被告人明知产品为伪劣产品,但李书志不构成明知。他认为,李作为质量员,基于其专业技能,根本无法凭肉眼判断产品是否合格。从整个案件来看,李书志只有责,而无权,也无利。
“他作为一个普通的质量员,一个农民工,月工资不足2000元,他仅凭自己拥有的一个质检员证,根本无法履行一个质量员应履行的职责。”尹富强认为,对于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的更换,为公司领导和其他部门决定并采购的,李书志毫不知情,无权干涉,也不敢干涉。
尹富强最后强调,该工程中使用了不合格产品,说明相应监管部门未能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而监管部门都监管不到的空间,让一个小小质检员来监管,有些强人所难。他认为,李书志充其量有过失责任,而无任何故意的行为。
>>罪名有变化
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此案3名被告人在被刑拘时涉嫌的罪名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被公诉到法院后,则均变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我国刑法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此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此罪,根据不同的销售金额有所不同,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律师分析,如罪名最终确定,根据案情,3名被告人可能都将面临7年以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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