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前看房、不签合同 房产中介咋这么乱?
2010-08-16 23:36 作者:赵尔印 来源:
图片来源:齐鲁晚报 一房产中介提供的合同完全将第三方(中介)排除在外,发生问题无法追究其责任。
徐小姐租的房子要到期了,她打算租个一室一厅的房子。她在历山路附近的一家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并通过中介向房主交了定金。要到搬家日期了,徐小姐催中介跟房主联系签合同,却发现房主停机了,怎么也联系不上。除了当时留下的手机号,中介没有房主的任何其他信息。又过了两天,“失踪”的房主终于露面,联系了中介和徐小姐。这段找房的经历让徐小姐感叹,“房屋中介太不负责任了。”
12日,记者走访省城花园路、历山路、和平路等街道上的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发现,中介公司的收费方式和标准五花八门,房屋租赁合同也大有学问。不少房屋中介在登记房源前并不查看房源,出租方不需要出示任何证件,只需留下联系方式。而有的中介不看房源、不签合同,打个电话就联系求租者看房,看房满意后就直接收取中介费。
收费挺混乱市民不情愿
在花园路西口一家大型连锁房产中介,听说记者要租房,一位工作人员就为记者查询了一些租房信息。在收费问题上,该工作人员表示,在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若首月租金在1200元以下,中介会收取承租方首月租金的50%,若在1200元以上,则会收取租赁双方首月租金的50%,此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与其相邻的另一家房产中介则表示,针对月租金在1200元以上的,与首月租金相等的中介费由承租方一方承担。在文化西路上的一家房产中介,其收费标准为月租金1000元以下的收取承租方首月租金的50%作为中介费,月租金在1000元以上的则收取承租方800元的费用。
“一家有一家的说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市民小赵说,他现在都是在网上查找信息,一般不通过中介找房子。既不看房源也不签合同
在和平路某房产中介,负责人张女士介绍,要出租房屋可以免费登记,中介也不会提前看房子,只有求租者上门后才会联系出租者看房。“房屋以及出租者的证件都不需要,就是把房子的位置以及内部布置登记一下就可以了,留下联系方式。”
随后,记者向张女士询问了合同的签订问题,“我们这里的合同是一式两份,承租人和出租人人手一份,我们中介不留,我们只是协助你们签订合同。”随后,记者看到了这份房屋租赁合同书,上面仅有出租方以及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而与中介毫无瓜葛。“如果出租后发生什么纠纷,就不要找我们了。”张女士说。
历山路一家中介,登记房源信息时不会去看房源,经纪人承诺房子租出后,无论租金如何,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按第一月房租的50%向中介交纳费用,合同一式三份,发生纠纷可以找该中介。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仅一家中介承诺在联系到房源后会查看房源确定其真实性才登记,其余几家中介都表示“仅留下联系方式即可”。房管局:中介费靠协商
“按规定对房屋租赁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取。代理人对客户提供详细、真实房源地理位置及有关事项后,可收取相关服务费,每年两处收费50元。”市房产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济南市暂时未出台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新规定,现在的房产中介都仍按照1999年的《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来收费。而关于中介费由谁交,交多少份额,该《通知》中并未明确规定。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现在房价越来越高,租房价格也日渐攀升,房产中介收取一定的中介费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高得太离谱。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对房产中介市场加以规范,统一收费标准,为广大的租房者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租房环境。”律师:合同问题要搞清
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的宋文亮律师告诉记者,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了解合同的签订方有哪些。如果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做出了承诺或担保来促成交易的完成,中介就对交易活动负有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在合同中体现出来的。如果只有出租方和承租方两方签订合同,那么在纠纷出现后中介就可以逃脱责任,法律上也无据可依。
“如果发现中介提供的合同是两方的合同,当事人最好不要签,并且可以向中介要求签订三方合同。”宋律师告诉记者。(记者 刘爽 实习生 牟春静 张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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