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实施办法加快发展公租房
2010-08-02 22:34 作者:赵尔印 来源:
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提出今后三年将建设6.7万套公租房,套型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有条件的市、县,可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政府财力较弱、住房解困压力较大的市、县,可以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可以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同时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确定配租资格,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要提高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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