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建设按下“启动键”六大内容构建完整体系
2010-07-30 17:01 作者:李玉坤 来源:
2010年设区城市要全部开展公租房试点,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得到缓解。
本报济南7月29日讯(记者张璐)从今天召开的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上获悉,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已正式实施,我省公租房建设全面展开。
投资主体多元,新建与改建、收购结合,新建成套公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住房困难群体,租金按年度动态调整,明确准入退出机制。我省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中,对公租房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上述六大内容构成我省公租房建设完整体系。
●公租房投资主体:我省将争取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公租房可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也可由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公租房筹集方式:我省将实现多渠道筹集房源,可新建,也可通过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取得。其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规模: 《办法》中明确,公租房建设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是成套住房,也可是集体宿舍。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供应对象:我省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有条件的市县,可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具体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统筹考虑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要明显高于廉租住房,有利于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来源。
●准入退出管理:我省要求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和程序严格实行准入审批,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租赁期满或发生合同退出条款约定的情况时,承租人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
全省3年建6.7万套
从省住建厅获悉,全省公共租赁住房三年规划建设规模约6.7万套。我省要求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企业可自建公租房
本报济南7月29日讯(记者 张璐)在今天召开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上,我省规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职工出租。
我省要求,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上,公租房可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也可由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但我省也要求,用上述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只能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对于上述措施,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称,我省许多拥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对此积极性会很高,该措施能够调动企业和工业园区参与公共租赁房建设的积极性,减轻政府压力,公租房的房源和保障范围能够有效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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