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产新政"土地版":不按合同两年内禁买地

2010-07-14 17:09    作者:严虎   来源:  

[提要]继上月山东省推出房产新政规范楼市后,日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从土地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上,要求严格把握商品房用地市场准入关口,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确保土地出让后能够

  继上月山东省推出房产新政规范楼市后,日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从土地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这一通知也堪称山东房产新政的"土地版",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房地产用地的供应和监管,对于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开发者两年内禁止其拿地。

  严把住房建设用地准入关口 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

  在用地供应上,我省要求各地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上,要求严格把握商品房用地市场准入关口,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确保土地出让后能够及时交付。土地出让成交确认后,应在10日内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须明确开工、竣工时间,约定的开工时间不得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竣工期限不得超出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之日起三年;签订合同之日,应同时交付土地。

  我省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 土地出让合同中写明价位

  规范住房用地出让条件管理,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土地出让方案中要增加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继上月山东省推出房产新政规范楼市后,日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从土地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这一通知也堪称山东房产新政的"土地版",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房地产用地的供应和监管,对于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开发者两年内禁止其拿地。

  严把住房建设用地准入关口 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

  在用地供应上,我省要求各地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上,要求严格把握商品房用地市场准入关口,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确保土地出让后能够及时交付。土地出让成交确认后,应在10日内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须明确开工、竣工时间,约定的开工时间不得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竣工期限不得超出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之日起三年;签订合同之日,应同时交付土地。

  我省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 土地出让合同中写明价位

  规范住房用地出让条件管理,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土地出让方案中要增加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以及收回收购主体、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出让后改容积率要收回重供 房价过高,城市限价房竞地价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 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土地出让成交后不得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确需改变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供地。

  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锁定房价上限,由开发商去竞争地价,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

  土地开竣工不申报一年不得购地 不按合同开发者两年内禁止拿地

  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核验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禁止其至少在一年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用地者违法用地、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拖欠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自发现之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禁止其在二年内参加土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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