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围海造地利益链:每亩成本20万 卖给开发商500万
2010-07-13 16:36 作者:薛明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消息 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等14部委联合对 《生态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的调研工作,将于今年7月结束。目前正在进行调研信息的汇总,而在对海洋生态补偿的调研中,专家组发现了诸多令人震惊的新问题。
该条例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教授汪劲向《每日经济新闻》透露,根据调研了解到,沿海地区疯狂的围海造地和临海工业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非常严重,而目前针对海洋生态的补偿基本为零。而沿海地区填海造地每亩的成本在20万元左右,如果将这块地卖给开发商,造地的个人最低也能拿到500万。
记者了解到,国家海洋局已结束在深圳和广东的调研,今天(7月13日)该局启动第二轮调研,将赶往山东调研海洋生态补偿的工作,而国土资源部的调研工作也于近日开始。
海洋生态补偿留白
近日,广东海洋大学的部分师生参加了“海洋生态补偿问题”的调研,其中对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亚湾水产资源保护区等调研发现,海洋生态保护面临诸多难题。
调研表明,目前我国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海洋灾害频发,但我国尚未建立海洋生态调控政策体系,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没有得到有效补偿。
参与《生态补偿条例》起草的专家汪劲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前的补偿范围和领域非常狭窄,基本的补偿就是东部对于西部的补偿,下游对于上游的补偿,但是近岸海域没有补偿主体,处在留白状态。
我国大概三分之二的国土边界就是海洋,而现在针对这方面的生态保护处在极为薄弱的环节。调研组发现,海洋正在遭受沿海11个省市的企业污染,同时受到黄河、长江等各个河流沿途带来的污染。
汪劲表示,“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这么多年海洋的赤潮、近海海域渔业资源和生物资源的灭绝,都与没有治理有关。”
根据调研形成的结论,目前海洋80%的污染来源于陆源污染,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沿海的企业把排污口直接建在海边,有的企业把排污口延伸到海外十多公里,不停地往外排放。
疯狂进行围海造地
令调研组吃惊不小的是,沿海地区围海造地的疯狂程度,让汪劲连续用三个“很严重”来形容。
调研发现,现在每个沿海省市都在违法进行围海造地,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造地50公顷都需国家批准,但是各个地方一造就是上百上千公顷。
为规避相关法律约束,沿海当地采取的造地办法是 “化零为整”,即首先进行围海造堤,每次不超过50公顷,圈起来后再填平,一点点围海造地最后形成整体。
在汪劲看来,沿海热衷造地的主因是建设用地的紧张,一方面要发展经济,另一方面不准触碰基本农田,即便占用耕地,还要涉及拆迁补偿等。
权衡利弊之后,一些地区决定向海要地,根据调研了解到,填海造地1亩的成本在20万元左右,如果将这块地卖给开发商,造地的个人最低也能拿到500万,“真是一本万利。”
汪劲向记者介绍,“我去深圳调查,造地的个人将地进行公开拍卖,1亩地拍到了2400万,现在大部分围海形成的土地,基本都在500万元左右卖给了开发商。”
正是在这样高额利润的刺激之下,沿海掀起了围海造地的热潮,而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却一直很漠视。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蒋高明此前撰文指出,围海造田虽短期解决了土地紧张问题,但长此以往,必会带来生物多样性降低,渔业资源减少,赤潮危害加重等。
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围海造地为2033公顷,2007年,达到了13425公顷,5年间增加了5倍多,而这些年尽管有《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约束,但造地热潮未见式微。
临海工业加剧污染
汪劲表示,现在围海造地将近海海域的生态全部破坏,最现实的情况是,围海之后渔民生活无法保证,他们不得已去几十里的深海去捕鱼。
此次围绕《条例》海洋生态方面的调研,持续了一周多,发现“临海工业”带给海洋生态的创伤也很严重。
汪劲告诉记者,沿海的11个省市都将临海工业作为自己经济的发展战略,由此带来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可忽视。今年3月,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举资120亿元在广西防城港市筹建总规模超100万吨的造纸项目,这就是我国临海工业的一个缩影。
汪劲指出,如今针对海洋生态的补偿基本为零,国家的相关投入不足,现在陆地上存在的问题海洋上都存在。由于海洋生态涉及的范围广,计量难度大,补偿期限难以确定等情况,补偿难度加大,汪劲称,相关的解决之道只有在调研结束之后才能形成,但通过一部《生态补偿条例》很难解决我国生态面临的诸多困局。
相关阅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