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单方涨价,对收费是否“默认”存分歧 业主拒交费
2010-06-25 17:07 作者:李玉坤 来源:
业主请求未获仲裁支持,对收费是否“默认”成分歧所在
本报6月23日讯(记者 李文鹏 实习生 王以菲)“如果不是打官司,真不知道每平方米多交的这一毛钱,竟是白交的。”23日,省城某小区的业主刘娜(化名)说,他们几家业主因这多出的一毛钱物业费,已经与小区物业打起了官司。
2006年11月17日,刘娜与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0.85元收取物业费。而从2007年11月17日至2008年11月16日这一年的时间,刘娜和其他几家业主的物业费却从0.85元变成了0.95元,每平方米每月多交一毛钱。
“我们找到物业,他们说物业费涨价是有根据的,物价部门已经批准了,我们也就相信了。”刘娜说,2008年11月以来,她渐渐感觉到交付的物业费换来的并不是等价的服务质量,楼道、电梯间、地面、墙壁总会出现严重的污渍,并且楼道间总会有一些废旧物品乱堆乱放。
不久后,让刘娜更加忍受不了的事发生了,同楼同层的业主开起了“养生甲鱼馆”。在多次向物业反映无果的情况下,刘娜和其他几位业主开始拒交物业费。
物业方面则称,2007年7月1日,根据与开发商订立的收费移交协议的变化和合同双方未执行向业主单独收取公寓电梯、二次加压供水等运行电费的约定的实际情况,把物业收费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0.85元提高至每月每平方米0.95元,并且及时通告了小区的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合情合理。
另外,对于业主反映的同楼同层的人改变房屋用途,开设“养生甲鱼馆”而影响自己生活环境一事,物业认为他们已经劝说多次,但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
根据双方此前的协议,业主和物业到仲裁机构请求进行仲裁。仲裁人员认为,业主于2007年11月17日至2008年11月16日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的实际行为表明,业主已接受了每月每平方米0.95元的收费标准,属于“默认”,因而应交付剩余物业费用。对此,刘娜等业主并不认同,他们打算就此请求法院撤销仲裁结果。
“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物业公司无权单方擅自提高物业收费。”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法水说,即便是物业公司自称有合法依据,业主也应让物业公司出具相关依据,否则就应拒绝交纳新增的物业费用,“以免被认定为‘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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