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廉租房详细规定出台 有汽车不能申请
2010-06-10 16:41 作者:薛明 来源:
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市民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离婚不足2年的也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昨日,《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出台,对廉租房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办法 廉租房保障
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并行
昨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群、建设标准、申请流程等都纷纷予以细化。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贴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廉租住房是市区内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原来石市廉租住房保障是以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办法》中保障形式则发生变化,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九种情况不得申请廉租房
《办法》除了对廉租住房申请人的申请条件予以细化说明之外,新增了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几种条件,对申请人可能发生的开着车申请廉租房、假离婚等骗取廉租住房的行为也予以堵截。
《办法》规定,如果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规定都不得申请: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离婚不足2年的;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新办法 廉租房配建
商品房至少配建5%廉租房
凡2010年6月1日以后,在石市市区范围内新出让土地上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和在划拨土地上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都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昨日发布,规定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
具体配建比例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因项目建设条件不宜同步配建或无法配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配建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或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决定,按照应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房中心”)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两房中心”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廉租房装修要达到入住条件
《意见》称,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配建廉租住房的房源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廉租住房总的要求是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普通装修并达到居住入住条件,其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此外,石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联验部门,对廉租住房的位置、面积、套数和装修标准进行验收。
新办法 危陋住宅改建
居民危陋住宅可自拆自建
昨日,石市出台《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决定对本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上1980年以前建造、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不再适宜居住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危陋楼房区加快改建,建设将采取居民自拆自建和政府组织改造两种形式实施。
《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低收入家庭货币补偿至少30m2
采取政府组织改造方式实施的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鼓励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单户)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补偿后被拆迁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其被拆迁前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所调换住房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不再支付购房款,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其他情形,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互补差价。
对于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一次支付差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分期支付差价款合同后,应当允许其先期入住;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拆迁人按一定比例共有;住房保障部门代其支付部分或全部差价款的,住房保障部门也作为产权共有人。
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拥有部分的成本租金,向住房保障部门支付住房保障部门拥有部分的廉租住房租金。被拆迁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将共有人拥有的部分按届时的市场价格购回。被拆迁人调换住房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文/本报记者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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