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不设收入限制 单身"打工族"也可申请
2010-06-04 16:42 作者:李玉坤 来源:
东方网记者刘华宾6月3日报道:《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今起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及时颁布实施。《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房源筹措、供应管理、租赁管理、政策支持等五方面的内容。
覆盖全市常住人口 不设收入限制
上海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针对不同类型的住房困难居民,本市已经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动迁安置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新增加的一项住房保障政策,将住房保障覆盖面从城镇户籍人口扩大到有基本稳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主要面向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公共租赁房准入条件中,不设收入限制。
公共租赁房政策建立后,上海将基本形成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对于提高实有常住人口管理水平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多渠道筹措房源 部分由经适房转化
根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的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
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公共租赁房将采用多种渠道筹集,包括单独选址、集中新建;从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造;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对规划允许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以及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等。
单身人士也可申请 要求具有稳定工作
根据政策设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人士,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一是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按照政策设计,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市、区(县)将建立全市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形成完整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政府培育运营机构 租金低于市场水平
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公共租赁房具有公益性质,将采取政府支持,机构运作的方式。政策运行初期,每个区县政府至少培育一家运营机构,且运营机构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报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
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租赁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坚持可持续、可操作原则,政府要在土地和资本金上作一定的投入,并在税收、投融资、建设标准、公共事业收费、户籍管理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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