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特别消费税最不妥 房产保有税或可行

2010-05-20 17:27    作者:赵尔印   来源:  

有关房地产税收的消息正甚嚣尘上,最新消息是国税总局针对上海拟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传闻表态:“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由于缺乏权威部门的实质性答复,媒体关于房地产税收调控的名目有诸多版本:如物业税、土地增值税、特别消费税、房地产保有

  房地产税推出与否看市场

  有关房地产税收的消息正甚嚣尘上,最新消息是国税总局针对上海拟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传闻表态:“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由于缺乏权威部门的实质性答复,媒体关于房地产税收调控的名目有诸多版本:如物业税、土地增值税、特别消费税、房地产保有税以及房产税等。

  “由于国十一条提出的诸多内容,如问责制、房贷收紧、保障房建设等,均得到了执行,只有税收手段尚未有所动作,因而公众对此预期比较强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分析说,不过如果之前的措施能够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税收手段并非必须采用的。“现在调控效果还不好说,虽然统计数据显示4月房价仍在涨,但主要应该看从4月下半月的市场变化。因此我个人认为,还是要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是否推出。”

  诸多税收名目中,刘桓认为重庆的房产特别消费税最为不妥,“因为房产特别消费税只是在买卖环节缴税,属于一锤子买卖,不符合财产税的特质,也不具有调节作用,税理上是讲不通的;此外,还增加了买房人的负担,搞不好,还有可能变成涨价的因素。”此外,土地增值税也不可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税率为30%至60%,对市场影响过大,相当于用杀牛的刀宰鸡。”

  在刘桓看来,最适合的应是物业税,“开征物业税,会对费、税的管理进行重新规范。但有许多技术问题需要解决,而且必须通过立法程序,目前是远水不解近渴。因此最为可行的是房产税,就是上海提出的房地产保有税,我认为是一回事。”

  经济学家、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研究员王小广指出,占总人口10%的富人买走了50%的房子,而且中国的房地产投机比重平均数超过50%,深圳投机性需求甚至达到80%至90%。因此很有必要“通过房产税增加炒房者的投资成本,降低其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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