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置房公积金贷款凭“回迁安置协议”可申请贷款
2010-05-05 17:16 作者:李玉坤 来源:
生活日报5月4日讯(记者 崔荣杰)记者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日前该中心专门下发了《关于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就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通知指出,自2008年以来,济南市实施了大面积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这是济南市委、市政府为加快济南市城市化进程、改善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条件的一项重大决定,也是深受广大居民欢迎的一项民心工程。在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中,部分职工有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为满足职工需求,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工作,因此就办理贷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专门下发通知,由各受委托银行遵照执行。
按照通知,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中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回迁安置房。
同时通知特别指出,属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该中心承担担保并同回迁安置职工签订“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可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回迁职工提供该协议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属于济南市各区拆迁部门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拆迁部门同回迁安置职工签订“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因各区拆迁部门不能提供担保,所以回迁职工还应提供其他房产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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