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公司被曝“违法违规”
2010-03-12 20:39 作者:李玉坤 来源:
(杨 华 报道)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已经实行多年,尤其是从2000年开始实施《招标投标法》以后,各地也相应制定了招标投标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与进步,逐步形成了建设市场招投标的良好环境。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管理体制和法制不健全,招投标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和影响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模式的发展创新。然而近日,本网接到网友爆料称: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永高速公路福建龙岩段招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接到投诉后,记者立即联系了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双永高速公路福建龙岩段招投标,我们是第二中标人,由于该标段中标后要交2000万的保证金,当时我们公司考虑不划算,所以就放弃了中标。至于在该标段投标中有存在‘弄虚作假、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的说法,那是竞争对手在恶搞”?
随后,记者也在福建交通厅网站的公告栏目里面看到,“根据前两个月福建交通厅公布的《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公告(一)》中显示,在众多违规投标单位中,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确是榜上有名,涉及提交虚假材料,并且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一位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招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应该说,建设工程的招标制度从无到有、管理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发展趋势是好的。但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和问题,特别是在工程招投标中,不规范操作、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而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也不外乎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业主行为不规范,导致投标企业违规。主要表现为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行业自律性差,串标、围标、陪标和商业贿赂现象时有发生;恶性竞争,低价竞标,中标后再以高价索赔、偷工减料等方式获利;
其次,招标代理制度先天不足,为不规范行为及腐败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这项制度的建立从一开始就严重脱离实际,缺乏市场基础,加上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低下,参差不齐,导致招投标代理机构不能真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往往与行为不规范的业主和投标企业合谋进行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标,给工程招投标本来的公平竞争机制带来负面影响,已在社会上造成堪为行业公认痛恶的病态。
最后,是现行招投标管理规定不利于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推进和创新。大家知道,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是分别招标的,且投标项目单一程序繁多,申报资料文山图海,交易成本高。这种分阶段烦琐的招标管理方式,很大程度上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不但加大交易成本,还阻碍了一批具有实力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工程建设中来。
同时该业内人士还告诉记者:规范招投标行为,整顿建筑市场,既可以保护当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条件,要治理招投标不实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尽快实现招投标代理机构中介化。《招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各地应按照法律进行规范,主要是机构和行为的规范。
2、加大改革力度,建筑企业尽快实行转制。要让建设主管部门与下属的所有建筑企业脱钩,最好是建设主管部门不留任何股份,以免藉断丝连。
3、取消评委打分权,细化招投标的各项硬分数,使整个招投标工作尽可能地全部处在“阳光”之下。除了一些较为复杂的工程和确需评委分析研究的项目外,大多数工程中标的全过程都在众目睽睽之下结束于公布栏上分数打完之时。
4、依法实现机制创新。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招投标机构,形成财政主管,政府采购中心决策,中介组织实施招标、评标,供应商竞争投标互相牵制的模式。达到地域、地政关系、利益当事人的完全独立,严格按照招标公开、竞标有序、评标科学、决标公正的程序原则,打破暗箱操作,突破笼罩于“阳光法”的阴影,实现招投标行为的合理合法性。
5、加强招投标监督。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履行自己职责,对招投标进行定期、不定期跟踪监督,切实督促招投标过程全程公开。同时,要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特别是一些企业员工对招投标工程违法操作进行举报,并奖励举报者。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虚假招投标行为,一经发现就全面曝光,从而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6、加强《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一切有利时机,对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进行上述法律的宣传,对其领导经常以案释法,增强其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观念,做到警钟长鸣。从而尽快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减少人情、亲情所导致的幕后交易。
7、加大执法力度。对招投标过程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坚决依法根据《招投标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从而加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实行招投标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
根据情况,记者采访了福州某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黄律师表示这件事情的具体情况还有待了解,但针对投标单位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六种情形可以认定: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对于投标者,串标是公开的秘密,也是投标活动中的首要问题。除了串标,第二个突出问题就是投标人弄虚作假,主要表现在提供虚假资料投标,骗取评标分,以此达到中标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假法人执照。2.假专业资质证书。3.假获奖证书。4.假专业人员资格证书。5.复印资料东拼西凑。6.“地下投标专业队”的资料“大全化”和混迹难辨。7.招标方留出的“可操作空间”利于投标方资料审查。8.资格资料审查标准条件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值得商榷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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