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不能被泛化 依法拆迁成热词

2010-03-05 21:48    作者:赵尔印   来源:  

刘玲建议,国家有关方面尽快推进非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后综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不动产征收法》,以立法形式规范各方行为,弥补现有法律的空白。刘玲认为,在过渡期最好能出台一些基本的指导性原则,吸纳新法中大家有共识的基本原则,提前介入

  在人民网为今年全国“两会”所作的民意关注度调查中,“依法拆迁”名列“两会热词”第二位,这无疑与呼之欲出的拆迁新法有关:1月29日起,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民意。

  一个“拆”牵动多方利益。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对此十分关注,并积极酝酿有关建议,希望在新《条例》酝酿出台的关键期传递上最基层、最真切的呼声。

  一字之差变化大

  “与正在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有着非常大的变化,折射出今后的城市建设由单向的管理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全国人大代表、盐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玲说:“如新《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意见,对于商业开发这样的非公共利益下需要拆迁的应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只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旧房改造;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等等。”

  作为地方政府官员,全国人大代表陈红红同样也在期待新条例。她说,民众利益无小事,对民众利益的关注和保护,意味着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提高,包括城市建设。全国人大代表、镇江后巷镇飞达村党委书记朱国平说,“拆迁”改为“搬迁”,不仅仅是法律名称的变化,正在酝酿出台的这部新法不再简单关注权力行使和行政管理,而是同时强调对民众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值得我们关注和期待。

  “公共利益”不能被泛化

  代表们对如何完善立法建言献策。刘玲说,“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模糊。比如新《条例》规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是公共利益。在城市建设的实践中,有很多大的工程,如中央商务区或某种功能区的建设是由政府规划和牵头的,但其中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项目都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这种情况算不算“由政府组织实施”?如果算,恐怕“公共利益”就会被泛化,会引发很多矛盾。

  刘玲还指出,关于“公共利益”的标准中还有一个兜底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可能被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刘玲认为,要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至少应该有前置的听证程序,然后再有司法上的仲裁程序。根据我国国情,立法列举的可能性更大,也更现实。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谁来管

  刘玲还提出,《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国有土地上”,那就意味着包括“城中村”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问题难以被涵盖。而这部分问题比城市拆迁的问题还要大,许多拆迁纠纷都发生在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

  刘玲建议,国家有关方面尽快推进非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后综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不动产征收法》,以立法形式规范各方行为,弥补现有法律的空白。

  新旧法交替的过渡期非常微妙,有人担心会有一些地方搞“突击”拆迁。刘玲认为,在过渡期最好能出台一些基本的指导性原则,吸纳新法中大家有共识的基本原则,提前介入,指导过渡期拆迁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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