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拆迁条例网上征民意众多市民专家眼光很“毒”
2010-02-01 18:01 作者:赵尔印 来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引起市民“热议”如何约束开发商、如何保证公平补偿成为话题焦点
□本报记者 崔荣杰
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天来,新条例引发了大家的广泛“热议”,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不少人也提出诸多修改意见。对几条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记者采访了省城相关专家。
焦点一:开发商假借“公共利益”搞开发由谁约束
新条例指出,适用范围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征收及所有权给予的补偿”。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新条例给出了国防设施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纳入规划的公共事业、保障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其他公共利益等七个方面的范围。
对上述界定,有市民和业内人士提出了担心:这些界定提到的都是政府方面的行为,而对如何防止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开发的行为却没有涉及,而且在如何防止因为“公共利益”被征的房屋最终改作他用方面也没有涉及。市民李先生建议,应把此类行为纳入新条例的调整范畴。
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山东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李铁岗看来,公共利益包含了公共品、基础设施和民生类的内容,新条例在大方向上是对的,但确实存在认定不严格的问题,“具体哪些是归到这些类里面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太明确,确实存在投机的可能性”。
对于解决办法,李铁岗也提了几个方面的意见,那就是“细致界定”、“信息公开”、“公众判断”、“后期监督”。
首先是政府要进行细致的研究,对判断的标准进行更细的界定,尽量避免模糊性;同时,为防止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谋私利,可以采用信息公开的方式,让大家看看开发商干的究竟是不是“公共利益”的事。“既然是公共品,与每个人都相关,那么就可以让每个人来看,来发表意见。如果百分之八九十的人认可,那你就是‘公共利益’,因为百分之八九十的人就是公众。”
为防止“公共利益”被假借和改变,李铁岗建议成立严厉的“后监督”机制,使此类投机行为能够得到监督和惩戒。
焦点二:拆房子需经90% 同意,补偿凭啥2/3就可通过
新条例另外一个受到关注的焦点是在危旧房改造上。新条例规定,政府在征收房屋时需要90% 以上被征收人同意,但具体的补偿方案只需要达到2/3以上同意就可以。两个比例数的不统一,引起了市民和业内人士的关注,他们认为有关补偿的通过比例太低,有失公平。有的人干脆认为,这两个标准应该互换一下才更为合适。
“我也注意到了这两个数字,按道理说应该是一致的,不一致说明现在对被拆迁房屋的定价和补偿机制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李铁岗表示,对于90% 的规定,由于涉及危房,基本上要达到 90% 的同意很容易。关键是在补偿上,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李铁岗认为,目前在拆迁中之所以存在着开发商损害原住房人利益和个别人漫天要价两种现象,关键是缺少一个市场化的、公开公正的定价机制,如果有了公正的评估、市场化的公正定价,不仅开发商无机可乘,漫天要价的人也会不再有底气。 目前的情况是靠双方协商,而市场上相关机构的评估水平太低,公正性有所欠缺,于是带来了现在的很多问题。
李铁岗认为,补偿时2/3即可通过的标准是有点低,这与目前的现状有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尽快在市场上建立一杆“公平秤”,如果用这杆“公平秤”来衡量,2/3标准过低的问题可能就不是问题了。
焦点三:一些“模糊表述”未来恐将引发新矛盾
除了以上两个焦点话题,还有一些条款也引起了不少市民的思考。
李先生对记者说,“新条例第23条中提到,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在第31条中也提到,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两个‘适当’值得注意,如果现在不明确界定,将来肯定会引发争议和诸多问题。作为法律法规,应该用更准确的表述来取代‘适当’二字。”
总的说来,新条例给大家带来了不少好处,因此,许多人共同的建议是:希望新条例越早实施越好,以防止个别地方政府在条例实施前大搞“突击拆迁”。为此,不少人在新条例实施日期的空白处郑重填上了“2010年5月1日”,以此表达他们的急切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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