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交付过半可成立业委会
2009-12-18 17:23 作者:李玉坤 来源:
生活日报12月17日讯(记者 崔荣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将从明年开始实施。这一事关居民日常生活的规则引起了省城市民广泛关注。
根据《 规则》,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规则指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而对于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规则》也做了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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